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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你的良言妙计:杭州市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工作,市科委拟制了《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

截至日期:2018年1月5日

反馈方式:书面形式

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不同,科技创新券分为两类。第一类科技创新券支持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及入驻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以下简称企业券)。第二类科技创新券支持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科技服务(以下简称平台券)。

一、企业券

(一) 企业券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及入驻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和创客(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请自主申领企业券。原则上每家企业同一年度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每个创客(或创客团队)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具体范围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

(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将公共财政形成的原值50万元以上重大科研仪器设施都纳入对外开放共享范围。

二、平台券

(一) 平台券主要支持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和开展科技服务。

(二)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

(三)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

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

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少于30人。

能够提供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四)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采用政府引导支持和平台建设单位自筹相结合解决。平台建设单位须保障自筹经费到位,确保平台建设和运行。平台经费使用要符合我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 对建设期内的平台(新建平台),采用平台券给予分年度补助。平台完成分期合同指标并通过年度考核后,根据其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实际投入情况确定并拨付当年度平台券补助经费。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以财政投入为主。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平台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平台券补助总额度为平台建设期内用于条件建设的平台自筹总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的科技创新条件建设。

2. 对建设期满并通过验收的平台(已建平台),根据其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平台券补贴。专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其与我市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和服务绩效、服务评价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平台券补贴。公共科技基础平台的运行经费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给予平台券补贴,单个平台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 申领使用与兑现

(一) 创新券申请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二)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申请企业券兑现时,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须已经完成该次科技服务,及时将技术合同(含合同登记编号)、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和企业付款凭据等上传至云服务平台,同时向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提交技术合同(含合同登记编号)、服务结果凭证(如检测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企业付款凭据等相关材料。其中总价在1000元以下的科技服务可凭服务结果凭证(如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企业付款凭据提出申请。

(三)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申请兑现一般应在同一工作年度内完成,逾期自动作废。

(来源: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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