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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金华市经信局发布了关于《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 ,邮编:321017。

2.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联系人:徐翔,联系电话0579-82469783

公示期为: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9日

全文内容如下:

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制造业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重点支持芯光电、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等十大重点产业链领域的企业培育建设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健全、示范作用大、业绩显著、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鼓励我市制造业企业积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加大人才引育和创新投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各县(市、区)对成功创建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条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二档执行):主营业务收入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企业为 2.0%、10 亿元以下的企业为 3.0%。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30人,其中加快发展县的不低于20人 ;

(五)企业至少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并具有2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依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表》及证明材料(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评价要求》(附件4)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四)市经信局按照专家综合评审结果,确定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包括:《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表》及证明材料(附件3),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的6月底前报市经信局。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查(集中审查或实地抽查),并按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评价要求》(附件4)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大于等于85 分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大于等于75 分、小于85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大于等于60 分、小于75 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得分低于 60 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3.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因更名需变更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县(市、区)经信(商)局确认后报市经信局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要求重新申报。如果通过认定,原依托单位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其名额不占当年相关县(市、区)指标。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需暂缓评价的,应及时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报告,经市经信局批准,可暂缓评价。对调整或撤销的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市经信局进行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企业报送的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牵头按照有关政策对市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政策奖励,如相关企业已享受过同等级其他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奖励政策的,实行差额奖励。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每年择优推荐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各类技术创新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发布的《金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金经信技投〔2012〕2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金华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表》

4.《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评价要求》

5. 《制造业企业各行业加权系数表》

附件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来源:金华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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