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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中

杭州市科技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如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23日(周五)前书面反馈市科技局。联系人:姚广稀 电话:87061083。

全文内容如下:

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 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技术研发。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二)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培育。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集聚高端人才。吸引高端人才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五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和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各地科技局)共同负责,包括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申报、评审、管理和监测评估,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注册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一) 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明确,服务功能健全,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 具有现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在运行机制上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在引人机制上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

(三) 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四) 固定研发人员(含双聘双挂和柔性引进)不少于4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50%。全职研发人员占固定研发人员总数不低于50%,且具有硕博学历或高级职称的占研发人员总数不低于50%。

(五) 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少于500万元,或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六) 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七) 年度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或项目不低于2家(项),或牵头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不低于1项,或年度技术性收入(含技术开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技术咨询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等)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或年度横向、纵向合同技术性收入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年度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或项目4家(项)以上,或年度横向、纵向合同技术性收入合计不少于500万元的,本条(四)(五)款的指标可减半。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

(一) 备案申报。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运营主体按通知要求在网络平台上填写提交备案材料、《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等材料。

(二) 审核推荐。各区科技局负责对备案材料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状态和信用安全等情况进行核查,书面提交参加评审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核查报告,并在系统上提交符合评审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材料。

(三) 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网上评审、书面评价、现场考核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评审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

(四) 发文公布。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评审论证情况,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发文公布,列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第八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一)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按备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数据,一年不做备案的,取消下一年的相关扶持政策;连续两年不备案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二) 对已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现其运营不善或已基本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各区科技局提出整改期限并给予辅导,整改到期时进行评价,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三)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有关重大变化(如运营主体发生变更、办公和科研场地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属区科技局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保留;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四) 对已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科研失信等行为的,直接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规定视情况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

(一) 经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市本级和区、县(市)两级财税部门按要求落实优惠政策。

(二) 市科技局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接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资金配套。

(三) 支持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科研人员到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按规定带项目或成果离岗到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返回原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

(四)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杭州市人才政策给予相应的支持,并提供多渠道的住房保障。其中,申请人才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上可不受社会养老保险缴交年限的限制。

(五) 对无级别、无经费、无编制企业化运营的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可参照同行业企业享受各类惠企惠民政策。

(六) 鼓励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条 对在申报、年度考评等环节弄虚作假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经以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追加资助资金、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具体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来源:杭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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