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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印发 《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补助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全文内容如下:

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市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的有关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有关工作,进一步拓宽创新券支持范围,增强制度的普惠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逐步推动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通用通兑。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创新券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创新需求,在市本级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入驻市本级众创空间(经市级认定或备案)的创业者。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在孵企业,获得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和创业者;

(二)企业财务机制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或创业者的信用记录符合财政资金下达要求;

(三)与开展科技服务的创新载体无隶属、共建等关联关系;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创新券接受对象一般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企业等创新载体,原则上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创新券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仪器设备共享。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或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与高等学校、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

(三)技术培训、工业设计。委托创新载体组织各类技术培训,开展先进机械设计、新型电路设计、新生产流程设计等科技创新类工业设计服务,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助。

第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九条 鼓励区县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开展跨区域创新券推广应用。区科技局发放的跨区域创新券,符合市级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的,可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第三章 申领与兑现

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自主申领和集中兑现的方式。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推广应用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申请领用、兑现创新券等环节均在线进行。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注册,并根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

第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定额发放、先到先领的原则。科技、财政部门每年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同一周期内,企业或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单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为20万元,单个创业者最高申领额度为10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逾期系统自动收回。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为20万元,单个创业者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为1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线填写《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技术合同。应采用规范格式,合同中填写的服务内容与创新载体在“浙江科技大脑”上登记提供的服务内容相符;

(三)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四)相应的服务结果凭证,如评估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培训通知及现场照片、设计图纸等;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应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当年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一服务合同及其发票只能享受1次创新券补助。

第十六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创新券补助。南太湖新区创新券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吴兴区、南浔区创新券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

各区制定的创新券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其补助内容及标准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超出部分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创新券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申领、使用、兑现等全过程在“浙江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科技管理部门对有关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或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属地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做好本区域内企业和创业者的实名认证审核、兑现创新券的材料审核,加强创新券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应做好创新券的发放、兑现工作,加强对区科技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视情节轻重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等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列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并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鼓励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管理全过程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补助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县可参照执行。

(来源: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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