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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作!金华市工业企业创新智造评审认定办法快来一睹为快

金华市经信局发布了关于金华市工业企业创新智造评审认定办法(2021年本)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经信局投资处,联系人:钟鸣,联系电话8246363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8日。

全文内容如下:

金华市工业企业创新智造评审认定办法(2021年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重点行业创新智造领军企业、有关示范项目评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行动方案(2020—2025 年)的通知(浙政发〔2020〕22 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金华市重点细分行业创新智造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2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018 年版)》、《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对我市全力推进的重点行业主体培育、 “十百千万”协同创新智造、重点行业“强链补链延链”等三大专项行动实施效果,进行评审认定。

第三条 评审认定过程。由市经信局组织,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具体承办,相关行业专家具体实施,对创新智造有关内容核查评估,并对智能化技术改造、产业链强链补链、产业链“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效果出具评审意见的过程。

第四条 项目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审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评审认定内容:

对推进金华市重点细分行业创新智造三年行动计划中具体实施的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的报告质量,数字化工厂、智能化工厂、未来工厂的建设水平,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示范引领效果,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示范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招引项目的水平进行评审认定。

第六条 评审认定的依据包括申报资料以及企业实施项目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等。

第七条 评审认定的组织

由市经信局组织,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具体负责,形成金华市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公司、第三方审计机构 、重点行业有关专家等构成的金华市智能制造专家验收组。

评审认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专家组由3-5人组成,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原则上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智能化工程服务平台单位副总以上职位工程技术专家担任。

第八条 评审认定标准

专家组参照附件“智能化改造诊断报告”、“数字化工厂”、“智能制造工厂”、“无人工厂”、“十大创新型领军企业”、“十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十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十大产业链招引项目”评价标准,对各类申报项目进行打分,根据平均分由高到低确定评价内容排序,并出具《金华市工业企业创新智造水平评价结论表》(见阅读原文附件1)。

第九条 评审认定的程序

市经信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待审查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根据待评价内容类别,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或集中会议答辩)进行审核评价,并形成最终意见。

第十条 评审认定现场需提供的资料:

1.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评审相关内容评价表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上年度财务报表、指标评价材料、项目设备和技术研发投入相应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设备全景照片及设备铭牌照片。

2. 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绩效指标、行业示范带动及推广应用等证明材料。

3. 其他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结果分为通过评审认定和不通过评审认定两种:

1.通过评定:专家综合评定平均分≥60分为通过,低于60分不通过;

2.等级评定:

专家综合评定平均分≥90分为优秀;

专家综合评定平均分≥80分为良好;

专家综合评定平均分≥60分为合格;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评审认定处理:

(1)审核评价平均得分低于60分;

(2)相关投入未实际发生或非申报单位投入的。

(3)申报资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关联材料证明设备和技术投入的真实性。

(4)未能提供申报内容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

(5)未达到示范推广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认定前,申报单位撰写绩效自评报告(诊断报告评价除外)(见阅读原文附件2)。验收通过后,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在《金华市工业企业创新智造水平评价结论表》中出具评审认定意见(盖章)。

第十三条 评审认定专家对项目及企业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内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组签定保密协议,约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认定实行回避制度。验收认定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参与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评审认定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核查。在验收认定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认定结果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评审认定意见,对负有责任的专家,中止其参与市经信局有关专项资金评审认定工作资格三年。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来源:金华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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