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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两项省级科技计划新政策发布

省科技厅印发了《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方案(试行)》等两项新政策,快来和小编逐一了解下吧:

一、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1、总则

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2、组织申报

编制发布指南。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限额申报数和财政补助经费等,于每年4月前公开发布。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限额推荐。

申报条件。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1.0%。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资助额度。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竞争性项目中,对企业承担的应用示范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

3、评审立项

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并各自打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分。

(二)提出入库建议。专业机构会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以专业评审为基础,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报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从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择优委托项目的确定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论证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二)处室联审。由专业机构汇总专业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开展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对照“两大高地”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对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4、实施与验收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4年。

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实施期为3年的,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后拨付40%;实施期4年及以上的,首期拨付40%,第二、三年检查后分别拨付30%、30%。为加大“卡脖子”技术攻关力度,择优委托项目可适当提高首期拨付比例。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相关业务处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方案(试行)

主要内容包括16项改革举措:

(一)突出资源配置重点,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1.突出重点领域实施科研计划。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互联网+”、生命健康两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围绕超常规实施“一强三高新十联动”科技新政、实现“五倍增、五提高”目标任务,围绕凝练形成的重大专项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打造,系统组织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科技评奖等各项工作。

2.突出重点平台推进战略任务。以信用制为前提,强化重点创新平台的主体作用,集中力量支持优势单位围绕重点领域开展研究,凝聚战略科技力量。实施非对称战略,在浙江大学、西湖大学、之江实验室、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北航杭州研究院、阿里达摩院等优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资源配置改革试点,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落实“一揽子”扶持方案,促进重大平台做强做优,加速科技成果到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转化应用。

3.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体系。设置一级科目4个,即研发攻关计划、创新平台计划、创新人才计划、创新引导计划;对应设置二级科目10个,即基础公益研究专项、重点研发专项,产业创新平台、研发支撑平台、国际合作平台,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万人计划、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外国专家工作站),省科学技术奖、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对三级科目进行整合归并,具体为:取消省科创基地(科技城)计划,划转新苗人才、院士工作推进计划;整合“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联合产业研发项目、对口扶贫项目,统一纳入省重点研发项目组织实施;将软科学项目并入公益研究项目实施;整合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中心,统一归并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整合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归并为“双创服务平台”;整合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纳入创新券推广应用计划;整合省级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创新挑战赛等,调整为“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将国际精准对接合作、STS中心配套等一并纳入“大院名校合作”专项。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放大引导激励作用

4.科研项目优化遴选方式。省重点研发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和择优委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优化项目竞争性评审流程。为统筹发挥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作用,提高项目评审效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中,专家网评和处室评审并行开展,按照1:1的比例各自打分并汇总,处室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论证,根据项目得分高低提出项目入库建议,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后立项实施。

探索择优委托机制。瞄准突破“卡脖子”技术问题、制约产业提升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引领科技发展进入“无人区”的技术问题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紧急科研任务,可通过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择优委托的项目来源可包括:市、县(市、区)和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推荐,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推荐,处室主动设计等。择优委托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论证,并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立项实施。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可按《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浙科办发〔2017〕2号)要求,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5.平台载体建设探索信用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企业研发机构、海外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公共基础条件平台等平台载体从认定制转为信用制,原则上不再给予一次性认定补助,符合创建条件的依托单位可申请挂牌,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予以确认、并根据绩效情况给予补助或优先支持依托企业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符合条件的摘牌,对存在不端行为的计入科研信用不良。

6.优化基于绩效的奖励和补助。探索整合部分引导类资金,对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研发经费投入排名前列和提升明显、科技新政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调整院所扶持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院所的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科研院所统筹用于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7.探索并规范会商联动和“一揽子”扶持方式。围绕市县、部门、高校院所等的重大创新发展需求,以调动多方积极性为目的,采取择优会商的方式,在会商单位先行投入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对我省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单位、重点平台,在信用制的基础上可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奖励补助、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一揽子”扶持方案给予重点支持。会商和“一揽子”确定的事项,由承担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评审论证后,报厅务会、党组会审议。

8.完善国家项目配套制度。根据科技新政“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项目申报前明确配套资金”的要求,建立国家项目配套制度。对获得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按国家要求给予支持。同时,切实组织实施好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探索推动部省联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更好地争取国家科技资源。

(三)完善组织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9.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科学界定权责,主动将具备下放条件的职能下放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赋予市、县(市、区)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创新人才等方面更大的择优推荐权限;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在“科技大脑”中设置“创新技术需求征集”模块,常年向省内外征集创新技术需求和优秀项目,形成“需求征集—梳理凝练—智能分析—精准对接—精准实施”的项目组织路径。完善受理评审机制,对采取信用制、认定制的事项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项目,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的方法,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10.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每年2月,由各处室提出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实施目标、预期绩效以及当年需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明确重点领域的分配比例。规划处汇总后,根据上年绩效评价情况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汇总平衡后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厅党组会、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各处室组织实施。年度预算分配过程中,预留一定的机动资金用于不可预见的重大任务和应急性任务落实。

11. 完善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创新项目监管模式,从重“经费使用”管理向重“项目设计、研发绩效”管理转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项目变更及督促履约等由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审计监督、随机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由监督处牵头负责。积极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充分发挥其在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中的作用。

12.压实创新主体法人责任。创新主体要落实法人监管和科研诚信责任,全面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管理权限范围内调整事项的审批及备案、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全程跟踪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科技经费的规范使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13.明确属地和归口单位监管责任。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归口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与细则,确保推荐项目和事项的真实性、精准性、有效性,切实做好各类放权事项的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管好底线与秩序,确保科研活动规范有序。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视情扣减项目限额推荐数、收回下放的管理权限,并在年度督查激励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处理;对严重失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完善信用和绩效评价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益

14.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服务机制。对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立项、经费包干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列入黑名单或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一票否决”。

15.强化绩效评价工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设立或实施前,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实施过程中,建立短期、中期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开展绩效评价。短期评价于每年2月前完成,由监督处会同规划处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中期评价以3—5年为一个周期,由监督处牵头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16.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短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好的,持续实施或加大支持力度;绩效评价一般的,减小支持力度或暂停实施;没有明显绩效的及时进行调整。

(来源:浙江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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