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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产效益评价补充条件征求意见中

金华市经信局研究起草了《金华市区企业投资工业“标准地”项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补充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9年12月23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经信局产业处 ,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94484214@qq.com。

3.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经信局产业处。

联系人:曹美琴 联系电话:82463630

通知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正常生产阶段的金华市区企业投资工业“标准地”项目。

二、基础评价

标准地项目亩产效益基础评价参照《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执行。

“标准地”项目原则上要求财务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的,指标取数按“标准地”占该企业使用土地面积比例进行核算。业主变更但企业正常生产的,“标准地”约定指标沿用。

三、特别调整

将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指标的履约情况纳入评价体系。根据履约情况,对基础评价的结果通过提档、限档、降档、定档等措施予以特别调整,确定最终评价等级。

1.提档。亩均税收超过约定标准的120%,且其他指标均达到约定标准的,按其评价等级再上提1个等级。

2.限档。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行限档,不列入A类。

3.降档。亩均税收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70%的,或其他2个及以上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行降档,按其评价等级再下降1个等级。

4.定档。亩均税收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50%,或其他2个及以上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50%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行定档,直接确定为D类(豁免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以上特别调整规则在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后进行。

(来源:金华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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