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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体系

人人都是参与者,个个都是享有者

加速

科技成果转化

科创能力建设

让我们动动“小脑袋”

聊聊意见吧!

科技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技术转移平台建设

1.加强科技大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科技大市场体系,加速打造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3.0版,打响“浙江拍”品牌,打造全国一流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和面向全球的技术转移枢纽。

大力推进科技大市场运营服务规范贯标,规范提升各级科技大市场的运营管理,鼓励各级科技大市场组织科技成果推介、技术需求征集,实施技术转移精准对接,探索技术成熟度评价,开展科技成果拍卖、挂牌交易、协议定价等交易服务,并积极开展交易后服务。每年给予浙江科技大市场10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加强各级科技大市场综合评价管理,每年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排序,奖励不超过10个科技大市场,根据工作实绩,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2.建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每年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排序,奖励不超过20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机构在获得奖励后2年内,参加综合评价和排序,但不重复给予奖励,对于连续3年综合评价结果排序均在前20位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家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技术转移学院,支持省内高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专业学历教育,鼓励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及社会团队建立联合培养机制。

二、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4.激发企业成果转化活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进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对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给予补助。对通过科技大市场交易并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额的15%—20%给予补助。

5.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成果转化功能。每年对全省众创空间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年内不重复给予奖励。对于连续3年评价结果排名均在前20位的众创空间,每家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评,对排序前15%和后15%的分别实行激励和惩戒机制。

三、拓展科技成果供给渠道

7.大力引进共建高能级研发机构。对引进成效明显的市县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创新载体,实行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对我省牵头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任务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

8.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积极争取科技部、军委科技委支持,建设国家级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军民融合创新中心,积极探索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新模式。组织开展省级科技军民融合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建立一批省级军民融合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创新平台,对表现优秀的创新平台载体给予一定奖励。

9.加强区域间技术转移合作。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体制机制创新与政策先行先试优势,搭建科技、人才、信息等跨区域交流平台,推进省内外及长三角地区技术转移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着力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创新券通兑通用,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技术转移中心,共建共享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

10.拓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空间。积极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专项,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美国、日本、俄罗斯、以色列等的科技合作,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

四、强化技术转移保障支撑

1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投资金额的50%以上减免当年应缴所得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1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重点产业、科技大市场和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落实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3.完善技术转移评价考核体系。研究制定技术转移评价考核办法,构建科技大市场运营、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与技术经纪人等相结合的技术转移评价体系,健全完善技术转移统计和报告制度,实施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发布制度。

14.加强技术转移组织领导。

(来源: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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