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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行业新动向!工信部公开征求意见

未来铜冶炼行业将如何发展?

工信部发布了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公开征求意见稿

规范条件适用于

已建成投产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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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生产规模

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单系列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阴极铜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闪速熔炼和富氧强化熔池熔炼等先进工艺。

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

三、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6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29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四、资源综合利用

工艺过程中的烟气、汽、水、渣、产品的余热应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合理利用。铜冶炼企业应具备生产废水再生回用系统,含重金属废水须达标排放,排水量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五、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第三方认证。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铜冶炼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七、规范管理

(一)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铜冶炼企业,均可依据《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申请审核。申请规范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或代表)、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6月1日-6月30日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保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停产超过1年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3月24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560/68205574(带传真)  电子邮箱:yousechu@126.com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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