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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怎么管理?今起征求意见!

浙江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本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3月16日前反馈至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

联系人:吕维平,0571-87055841

邮箱:lvwp@zjinfo.gov.cn 。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主体,包括从事各类科技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科研诚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

第二章 信息采(归)集

2.1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科研诚信信息:

(一)信息提供单位依据省科研诚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自诚信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将本单位、本领域科研诚信信息汇交至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从“浙江科技大脑”平台中定期采集诚信信息。

(三)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中定期采集诚信信息。

2.2基础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所涉及科技活动的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目标任务、经费额度等。

(三)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2.3不良信息是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认定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和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八)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九)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十)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一)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2.4守信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授予的有关科技活动的表彰信息;

(二)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给予的有关科技活动的奖励信息;

(三)应当作为守信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评价

3.1科研诚信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方式。评价指标包括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从1000分起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科技厅另行规定。

3.2科研诚信级别设A、B、C、D、E五级。

A级科研诚信为评价指标得分900分以上;

B级科研诚信为评价指标得分700分以上不满900分的;

C级科研诚信为评价指标得分600分以上不满700分的;

D级科研诚信为评价指标得分500分以上不满600分的;

E级科研诚信为评价指标得分不满500分或者经判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A级科研诚信主体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

3.3省科技厅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诚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设区市以上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根据科技部等2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作出处理决定并正式通报;

(六)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科研诚信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3.4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主体,不得评为A级(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

第四章 信息公开

4.1科研诚信信息披露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长期公布。

(二)守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表彰(奖励)授予之日起计算。

(三)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科研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科研诚信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披露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五年。

4.3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科研诚信主体,满足以下条件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并及时予以公布:

(一)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届满;

(二)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届满后,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内,未发生其它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省科技厅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严重失信名单,并及时予以公布。

4.4省科技厅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浙江省科技大脑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科研诚信信息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 结果应用

5.1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省科技厅构建科研诚信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对不同诚信级别的科研诚信主体实施信用监管。

5.2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行科研诚信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守信红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国家科技项目,申报、参与和承担各类科技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给予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等惩戒措施。

5.3省科技厅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科研诚信联合惩戒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5.4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利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诚信主体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的必备条件,对具有不良信息的主体严格审查。

5.5省科技厅依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科研诚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由省科技厅负责人签发,并书面告知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理由和依据,对于科研诚信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决定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5.6省科技厅开展科研诚信信息动态监测、评估和分析,定期发布浙江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来源: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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