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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办法出炉

工信部现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予以公告。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

(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企业布局应当与本企业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规模相适应。鼓励具备基础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新建综合利用项目。

(三)企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内违法建设投产。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技术、装备和工艺要求

(一)总体要求

企业厂区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溯源能力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应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要求。

2.应选择生产自动化效率高、能耗指标先进、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及工艺,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3.应具备满足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渣的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等。

4.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设施设备。

(二)梯次利用要求

1.具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容量、一致性、循环寿命等主要性能指标和安全性的检测技术及设备,以及明确的可梯次利用性判断方法,可对不同类型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

2. 具备废旧动力蓄电池机械化或自动化拆分设备,以及无损化拆分工艺。具有梯次产品质量、安全等性能检验技术设备和工艺,具备梯次产品生产一致性、安全可靠性的保证能力。

(三)再生利用要求

1.具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与再生利用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包含动力蓄电池单体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

2.具备产业化应用的湿法、火法或材料修复等工艺,可实现材料修复或元素提取,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可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具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对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规范处置方案。鼓励使用环保效益好、回收效率高的再生利用技术及工艺。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的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历史数据等技术信息,遵循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二)能源消耗

企业应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水、电、天然气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五、环境保护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等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保障检验数据完整。配备经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二)企业应在产品质量和其中污染物残余量/浓度方面制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鼓励企业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产过程管理体系,包括且不限于废旧动力蓄电池来源、主要参数(类型、容量、产品编码等)、拆解检测、综合利用、产品流向及废弃物处置措施等内容,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如电工证等),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

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第二部分: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申请和核实

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

(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复审与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三、监督管理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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