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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进一步推进重大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提高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统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利用效率。实施意见重点如下:

01

主要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和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建成大型科学装置2个以上,整合价值3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超过10000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02

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主要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和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03

主要内容

(1)构建开放共享指标体系

1、建立指标体系。建立涵盖开放资源量、服务企业量、服务收入、合同额等指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指标体系。

2、建立报告制度。围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指标体系,管理单位科学设定年度目标任务,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研设施和仪器增减变化、开放制度、运行情况、年有效服务机时、设备服务收入、相关研究成果等情况。

 

(2)建立开放共享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依托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国有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

2、实行科研设施和仪器入网制度。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单位作为开放责任主体,要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基本信息、使用办法、运行状态和开放共享情况,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公开。其中:2019年6月30日前已完成资产建档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要求于2019年底前完成信息报送工作;新增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3、逐步应用物联网技术辅助实施动态监管。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加强对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的状态监测、定位监测、智能标签和实时图像采集,逐步实现对共享情况的实时监管。

4、实行科研设施和仪器分类开放共享。对通用仪器设备,可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非公共财政出资购置、新建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积极参与开放共享。

 

(3)完善开放共享政策体系

1、完善新购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查重和联合评议制度。定期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新购预警目录。

2、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促进机制。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开放、运行、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职称和评价等政策,合理配置专业化技术服务团队。

3、发挥创新券在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中的作用。引导企业利用创新券共享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

 

(4)健全开放共享评价体系

1、建立专业评估机制。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分类指标体系,建立符合科研规律、以质量效益为核心的分类评价体系,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

2、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结果,对开放共享情况和对外服务质量好、用户评价高的单位给予奖补,支持各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或专业服务人员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3、建立用户责权机制。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共同开展科学试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事先约定权利归属。

详情请阅读原文。

(来源:浙江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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