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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公开征求《浙江省优质企业债券申报企业推荐规则》意见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优质企业债券申报企业推荐规则(试行)》意见的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精神,支持我省优质企业发债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有关意见请于本公告刊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传真:0571-87057373;电子邮箱:zjfgwcjc@163.com。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全文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注册地在浙江省辖区内(不含宁波)符合企业债发行基本条件的各类企业。

二、推荐条件

被推荐企业应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

(二)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全省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且经营财务指标与《通知》规定的《优质企业经营财务指标参考标准》(详见阅读原文附件)差距小于50%、并具有增长性的企业。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四)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推荐程序

符合推荐条件的企业,募投项目储备充实、成熟度高、落地性强,有发行企业债券融资需求且有近期发行计划的,可提出推荐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明确计划发行债券的时间,如无特殊情形应于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一)企业申请

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含直通车地区);注册登记在省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向总部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属国有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设区市发改部门推荐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推荐申请,重点就财务指标及未来经营情况、行业或区域地位、产业特色和建设任务密集情况等方面作出说明。

(三)省发展改革委专题会议审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委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投资处及项目涉及的相关业务处室参加。

(四)出具推荐意见

经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委领导审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出具优质企业债申报企业推荐函。

四、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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