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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科技厅正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科技厅起草了《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省科技厅基础处。

联系人:厅基础处 李易

电话(传真):0571-87054042

邮箱:liyi@zjinfo.gov.cn

意见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引进新建一批世界一流的、改造提升一批现有模式的、培育做强一批产业急需的科研机构成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提升我省原始创新能力,攻克关键共性技术,转化重大科研成果,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不断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到2022年,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100家左右;到2025年,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150家,与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共同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二、建设要求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由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团队牵头、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构建聚焦重点、需求牵引、问题导向、绩效为先的创新模式,形成人才、设备、平台、资金、环境支撑有力的创新条件,开展基础前沿科学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或科技研究开发服务,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一)坚持人才导向,引进集聚世界顶尖人才团队。汇聚一批院士、长江学者、鲲鹏计划等高水平领军人才及国际顶尖科学家领衔的人才团队,全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3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比例不少于30%,其中前沿基础研究型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

(二)坚持需求导向,承担战略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能力,并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原创性技术突破,具备开展实质性科研工作需要的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和设施,其中前沿基础研究型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

(三)坚持多元导向,构建市场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成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探索技术入股、开展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年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少于30%,其中前沿基础研究型年研发经费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

(四)坚持应用导向,打造全周期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完善全链条长效服务机制,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推动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

(五)坚持开放导向,全方位深度嵌入全球创新网络。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通过人才交流、合作攻关、共建创新平台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和资源对接,参与大科学计划与工程,构建开放共享的创新生态,提高全球创新资源配置力。

三、建设类型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建设主体、功能定位、建设目标、重点任务等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前沿基础研究型。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由国内外一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团队与省、市、县(市、区)政府、企业合作,汇聚全球优势资源,开展前沿探索、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强化原始创新供给和引领,取得重大开创性原始创新成果,抢占国际科技制高点。

(二)龙头企业攻关型。围绕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市场机制整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产业上下游企业等力量开展协同攻关,前瞻部署基础研究,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支撑重大产品研发,推动我省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三)研发总部引领型。面向世界产业创新发展前沿,以“互联网+”和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创高地建设为引领,吸引中央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牵头建设研发总部,引入创新资源和产业链资源,开展原始创新和技术攻关,推动我省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四)创新平台服务型。面向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特色,由国内外一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省内行业龙头企业、总部企业与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打造,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创新创业支撑服务活动。

四、过程管理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信用制建设和评审认定制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认定挂牌并享受相应政策,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一)建设审认。省政府引进的重大创新平台符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可由省科技厅直接认定。省政府、各设区市政府新引进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由建设主体和地方政府共同作出2年内达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条件的承诺,经省科技厅论证后挂牌创建,创建期不超过2年。创建期内可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创建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建设期满考核,通过考核的正式挂牌,未通过考核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其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由省科技厅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符合建设条件的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省级主管部门或设区市政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科研诚信承诺书和审核意见,并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后择优认定公告。

(二)绩效评价。省科技厅以3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体制机制、创新投入、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公共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确定考核优秀,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按照5%的比例确定考核不合格,第一年不合格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或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五、政策支持

(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方面享受与省属科研院所同等待遇和政策。赋予符合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支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各类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

(二)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按其评价周期内研发投入的10%,分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对省委、省政府重点引进和支持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专题协商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三)对省域外中央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来我省设立研发总部的,省市县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财政经费和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除外)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发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平台和辐射带动作用,作为重大科技任务的提出者和组织者,牵头开展协同攻关。向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择优委托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委托其牵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五)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按规定带项目或成果离岗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返回原单位时连续计算工龄,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

(六)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研发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与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优先向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和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省创新引领基金优先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已设基金开展投资,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八)鼓励各地采用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和科研人员向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等服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省级创新载体支持政策。

(九)各设区市加大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统筹安排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自建科研用地,由市、县(市、区)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研发总部,可按规定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

(来源: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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