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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引领力和竞争力,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杭州市科技局起草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杭州市科技局。

联系人:闵润,刘海琳。

联系电话:0571-85255637,0571-85255610。

联系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13楼。

电子邮箱:fgcgz@hznet.com.cn。

附件1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引领力和竞争力,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全面落实鼓励加大科技投入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二)更大力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扩大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面,提高补助强度。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对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2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1亿元以上的科技企业,直接给予300万元补助。对经营规模超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5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按不超过新增额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年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科技企业,直接给予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并逐步扩大基金规模,支持企业作为依托单位申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聚焦企业发展重大需求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前瞻布局基础研究,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新型实验室体系和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引导企业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设备、有成果、有产品、有制度”的标准,加快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实施规上工业企业“两清零一提升”行动,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机构覆盖率。对新获批的企业牵头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市本级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以及依托企业建设且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当年实到省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企业研发总部建设。支持央企、省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等在杭设立研发总部,鼓励外商在杭依法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对新引进的年研发投入额达1000万元的研发总部,按当年研发投入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按当年实到省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按不超过其年度新增研发投入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年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直接给予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二、支持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六)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鼓励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开展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创新,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链主企业等整合集聚创新资源,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以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链条延伸为重点凝练科研攻关任务。对企业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任务,按国省实际到账补助资金的2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七)完善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机制。优化市重点科研项目遴选机制和组织模式,面向企业常态化开展技术难题和需求征集,建立企业、最终用户、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深度参与的科研需求征集凝练机制,综合运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对企业承担的竞争类市重点科研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20%,市本级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主动设计、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且实际支付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视同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扩大企业科研自主权。在履行项目合同前提下,赋予企业和科研团队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类项目,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项目验收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三、支持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九)健全产学研成果对接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并向企业开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用免费许可、“先用后转”等多种方式,推动专利向企业快速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行科技特派员、科技创新协作员、科技成果转化员制度,提升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能力。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并签订技术合同的,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牵头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给予50万元创建补助;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交易,对企业年度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需经认定登记)在5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累加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设立规模50亿元的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深化企业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三首”产品,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支持企业主导和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完成国际标准,以及主导制定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运用保护。加大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企业加强专利布局和运用,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积极参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案件应诉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科技企业培育发展壮大

(十二)完善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充分发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平台载体作用,持续培育孵化科技企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产业链生态孵化器,形成市场化、专业化孵化运营机制。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采用运营资助、绩效奖励、升级奖励、活动补助等政策给予支持。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评价等次给予累计最高50万元的运营资助,其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的,给予每家孵化器15万元的绩效奖励。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三)健全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实施新物种企业培育计划,持续培育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硬科技初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新物种企业,市本级给予80万元奖励。实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推动企业成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科技领军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推动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实施加快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行动计划,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五)支持科技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将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纳入上市重点培育对象,引导企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资本市场进行对接。对完成股改和上市辅导备案的科技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科技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利用创新型融资工具成功完成融资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其融资规模的2%,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营造更有利于科技企业发展的创新生态

(十六)推动高水平研发人才向企业集聚。授权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开展人才自主认定,推动人才待遇落实。市科技人才计划加强对企业科技领军人才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支持。对企业新入选的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对新设立的省级和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获博士后独立招收资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七)支持企业引进外籍科技人才。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拓宽企业引进国外高端专业人才范围,持续完善引进外籍人才的便利化服务措施。对企业引进的高端外籍专家,按市和区、县(市)各承担50%给予最高60万元年薪补助;对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按市和区、县(市)各承担50%给予10万元补助,以及省级分配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八)促进企业高效对接金融资本。畅通科技企业市场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鼓励银行设立科创金融专营机构,优化科创信贷产品供给。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科创保险专营机构,拓展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功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研发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80%,市本级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的保费补助。充分发挥杭州科创基金作用,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支持引导投资机构聚焦科技企业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十九)推进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深化科技领域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扩大政府购买科技文献数据库范围,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科技资源服务。支持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范围内通用通兑,引导各类创新要素服务企业创新,单个企业年度申领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市本级按区、县(市)年度兑现补助额给予不超过4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支持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决策咨询机制,大幅增加市科技专家库中企业专家数量,吸引更多企业专家深度参与科技创新决策与管理。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本措施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条款由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本措施补助(奖励)资金除注明由市本级承担以及明确市和区、县(市)分担比例的政策条款以外,其余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附件2

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作出系统部署。为落实国家有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意见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引领力和竞争力,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主体,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我局起草制定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起草过程中,我局深入走访调研区、县(市)和科技企业,召开多场次区、县(市)科技部门和科技企业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并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经验做法,形成《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3〕6号)

2.《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杭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围绕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攻关、加速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成长以及营造更优创新生态等5部分提出20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包括全面落实鼓励加大科技投入税收优惠政策、更大力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支持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研发总部建设等5条具体措施。

第二部分“支持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包括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完善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扩大企业科研自主权等3条具体措施。

第三部分“支持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健全产学研成果对接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化企业科技成果运用保护等3条具体措施。

第四部分“支持科技企业培育发展壮大”,包括完善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健全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推动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科技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等4条具体措施。

第五部分“营造更有利于科技企业发展的创新生态”,包括推动高水平研发人才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引进外籍科技人才、促进企业高效对接金融资本、推进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等5条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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